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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首批河北省中医药文化建设示范医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27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201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27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首批河北省中医药文化建设示范医院的通知

冀中医药[2016]7号

2016年1月27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药文化建设示范医院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中医药[2014]13号)要求,省中医药管理局商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同意,组织有关专家,于12月21日至25日,对首批9家河北省中医药文化建设示范医院创建单位进行验收。专家组依据《河北省中医药文化建设示范医院验收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座谈等方式,对创建单位进行了综合评分。根据专家组意见,经研究,确定石家庄市中医院、万全县中医院、魏县中医院、献县中医院、新乐市中医院、清河县中医院、丰宁县中医院、保定市中医院等8家单位,为首批河北省中医药文化建设示范医院。乐亭县中医院未达到验收标准,顺延建设期1年。

  各示范医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机制,提升内涵,着力打造本单位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亮点,在全省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其他各创建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和要求,扎实做好创建工作。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认识中医药文化对医院整体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充分挖掘凝炼本单位中医药文化内涵,不断推进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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