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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三家医疗机构承担内地药物临床试验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9-04

发文字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信息分类

法律行政法规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4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正文内容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三家医疗机构承担内地药物临床试验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2014年9月4日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审查,香港特别行政区威尔斯亲王医院、玛丽医院、香港眼科医院所列专业(详见附件)通过复查评估,可继续接受药品注册申请人的委托,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

  特此公告。

  附件:通过复查评估的医疗机构及其专业

  医疗机构名称  通过复查评估的专业
  威尔斯亲王医院  消化、肿瘤、内分泌、心血管、小儿血液、小儿呼吸、小儿免疫、小儿传染、生物等效性试验
  玛丽医院  心血管、内分泌、呼吸、麻醉、肝胆胰外科及肝脏移植、妇产及生育调节、血液及骨髓移植
  香港眼科医院  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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