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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云南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16

发文字号

云食药监人[2014]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16

颁发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云南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云食药监人[2014]58号

2014年7月16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35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云南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执行文件
  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执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可结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执行。
  (二)学分要求
  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云食药监人[2009]38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89号)执行。
  (四)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49号)执行。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资格审议、评审名册》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加盖单位公章,A3纸打印,1式1份,连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4.1版)数据一并上报。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1式2份,双面打印(所用纸张须符合当地人事档案用纸要求),像片栏内须粘贴像片,单独装订,不加任何封面、修饰,由个人和单位填写、签名、盖章。
  (三)身份证、学历证(含本专业起始学历)、职称证(执业药师证)、任现职聘书复印件各1份。
  (四)履职期间近5年(2009-2013年)的年度考核结果(表)、近5年年度学分验证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六)进修、培训时间证明和讲座证明及课件复印件各1份。
  (七)一线工作时间证明原件1份。
  (八)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发表的著作、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并附原件(无需装订入册)。申报者须提交专业技术学术论文3篇。
  (九)其他相关证书及材料。
  以上材料分为4部分:第1部分为(一)中内容;第2部分为(二)中内容;第3部分为第(三)、(四)、(五)、(六)、(七)中内容;第4部分为第(八)、(九)中内容;第3、4部分须制作目录,并分别装订成册。另外,提交1张小1寸(5分)彩色证件像片,并在背面写上清晰的姓名。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清晰规范,所有复印件须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与原件相符”条章和审核单位公章。不按要求制作、装订材料的不予受理。
  下载“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4.1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云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袋(封面)》网址为:“制药工程”群文件栏内,QQ群号码:260628891。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小组,对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审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将推荐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表十一,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由考核小组组长在“负责人”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表十六,推荐资格审查意见和任职资格审批意见”的“单位审查意见”栏内,由各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时,须受聘在所申报职称的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履职年限按月对月的方式计算。

  五、时间及其他
  (一)评审材料报送时间:2014年9月24日前。逾期不报者,不予受理。评审费不变,报送材料时一并交付。
  (二)评审材料报送地址: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发路616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楼302室(人事处),邮政编码:650106。
  (三)评审时间:2014年10月。
  (四)联系人:洪江,电话:0871-68571782,电子邮箱:178803323@qq.com
  (五)请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监管的药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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