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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2

发文字号

苏卫科教[2009]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2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明确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9]15号

2009年8月12日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年初省有关厅局印发《关于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起采用“定点招生、定向培养、协议就业”方式为农村基层定向培养一批适宜卫生人才。作为省政府2009年50项重点工作之一,目前,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工作已完成确定院校专业、公布招生信息和考生志愿填报等前期有关事项,即将进入招生录取阶段。为确保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院校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得进行选择性招生,也不得将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转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二、定点院校依据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择优录取,并寄送录取通知书和“定向就业协议书”样本。考生凭定点院校录取通知书和所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定点院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三、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信息,省卫生厅将于每年8月15日前后将定向培养考生录取信息整理并反馈各市卫生局和人事局。各市卫生局和人事局结合本市农村卫生人才实际需求情况,在适当调剂的基础上应尽快将相应的考生录取信息反馈辖区各县(市、区)卫生局和人事局。各县(市、区)卫生局应尽快通知考生或其家长,并在9月1日前会同当地人事局与考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未满18周岁的考生须与家长一同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四、考生选择填报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相关的定点学校和定点专业,即表示其志愿从事农村卫生工作。城市考生和个别没有培养需求的县(市、区)考生,愿意到本省辖市其他县(市、区)就业的,也可以选择填报,但必须服从省辖市卫生局和人事局的统一调剂,与本市范围内有需求的县(市、区)卫生局和人事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五、被定点院校定点专业录取的专科学生,不得参加“专转本”考试。

  六、考生在定点院校参加定点专业学习,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定点院校将颁发毕业证书,但不再提供省里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考生的人事档案将由定点院校直接寄送与考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县(市、区)卫生局。

  七、定向培养考生,毕业后其工作由与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县(市、区)卫生局和人事局负责安排,工作安排必须确保有编有岗。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人事局应根据毕业生的毕业时间,提前控制编制使用,确保所招收的定向培养考生毕业后的编制和工作岗位。
  县(市、区)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应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结合“定向就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与定向培养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

  八、定向培养考生按照“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到乡镇或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财政将逐年退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对未履行“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或服务未满规定年限的定向培养考生,其信息将被录入卫生系统个人诚信档案,同时二级及以上医院将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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