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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沧州市妇幼保健院夫精人工授精正式运行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11-19

发文字号

冀卫妇幼函[2015]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19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沧州市妇幼保健院夫精人工授精正式运行的批复

冀卫妇幼函[2015]19号

2015年11月19日

沧州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沧州市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申请意见》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规定,我委经上报国家抽调专家对沧州市妇幼保健院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进行了现场评审。专家组认为,该院管理制度健全,场地、人员、设备及主要指标基本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专家组意见,经研究,决定批准沧州市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夫精人工授精技术。

  望你委加强监管,督促该院认真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政策规定,特别要进一步加强伦理委员会建设,落实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严格设备使用管理,提高检验质量,确保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健康开展。

  请于该院正式运行期满前3个月,将正式运行工作总结报我委妇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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