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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06

发文字号

冀卫妇幼函[201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6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卫妇幼函[2017]1号

2017年1月6日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卫生计生委(局),各产前诊断中心、分中心,省妇幼保健中心:

  为落实《河北省产前筛查工作推进方案(2016-2018年)》,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信息管理,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评估产前筛查和诊断实施效果,从2017年起各市和产前诊断中心、分中心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季报表和出生缺陷卡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报内容
  (一)河北省产前筛查情况季度报表;
  (二)河北省产前诊断情况季度报表;
  (三)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二、上报范围
  (一)河北省产前筛查情况季度报表
  1.所有开展血清学产前筛查的省、市级产前筛查中心、分中心;
  2.经验收备案的市、县级能独立开展血清学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3.经过验收备案的所有进行B超产前筛查的市、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河北省产前诊断情况季度报表
  所有经审批的省、市级产前诊断中心、分中心均需上报。
  (三)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所有经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机构检出的出生缺陷均应进行随访,并按随访最终结果进行填报。

  三、上报时间
  (一)河北省产前筛查情况季度报表
  1.各产前筛查单位每月将本单位产前筛查情况进行汇总,每年1、4、7、10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产前筛查季报表(盖章)上报至各市级产前诊断分中心,辛集、定州市报省妇幼保健中心。
  2.各市级产前诊断分中心或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各单位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1、4、7、10月30日前将上一季度各单位产前筛查季报表和辖区产前筛查汇总季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盖章)上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
  3.各省级产前诊断中心,于每年1、4、7、10月3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单位产前筛查季报表(盖章)直接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
  (二)河北省产前诊断情况季度报表
  各省、市级产前诊断中心、分中心,每月将本单位产前诊断情况进行汇总,每年1、4、7、10月30日前将上一季度产前诊断季报表(盖章)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
  (三)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1.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单位需建立随访制度,对筛查和诊断阳性孕产妇进行随访,并在孕产妇终止妊娠10日内填写《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于每年1、4、7、10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上报至各市级产前诊断分中心,辛集、定州市报省妇幼保健中心。
  2.各市级产前诊断分中心或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各单位上报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4、7、10月30日前将上一季度出生缺陷儿登记卡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

  四、上报要求
  (一)河北省产前筛查情况季度报表、河北省产前诊断情况季度报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均需上报电子版和纸质版,季报表纸质版需加盖公章。
  (二)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单位应完善各种相关登记、转诊、随访、上报等各项制度和原始登记本、表、卡。专人负责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信息管理工作,将联系人电话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
  (三)以上产前筛查情况季报表和产前诊断情况季报表应于2017年1月底完成首次上报,上报时应同时上报2016年第四季度报表和2016年全年汇总表。

  五、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39号省妇幼保健中心信息管理科(邮编:050031)
  联系人:马敏
  联系电话:0311-85685106
  QQ号码:627482133
  电子邮箱:hbsfy2013@163.com
  河北产前筛查信息管理QQ群:32234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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