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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开学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31

发文字号

黔食药监餐发[2018]1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8-31

颁发部门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开学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食药监餐发[2018]126号

2018年8月31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

  近期,学校和幼儿园将陆续开学或开园。为落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校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严防严管严控学校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止食物中毒发生,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开学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4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关于开展2018年秋季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黔食药监餐发[2018]118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认真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开学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开学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全省学校和幼儿园要利用这次大检查对食堂不合理、制度不完善、人员培训不到位等情况进行整改。监督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设施设备的运转情况,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感官性状和保质期,场所、设施设备、餐用具等的清洁状况,有害生物滋生情况以及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情况等,坚决严防严管严控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师生用餐安全。

  二、落实学校主体责任,组织各类学校认真开展自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督促经营者立即整改;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三、在监督检查中要注意加强学校网络订餐和网购食品的管理,切实保障学生食品安全。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并于2018年10月20日前,将监督检查总结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开学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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