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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0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06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8月6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企业申请程序规定如下:

  省局负责受理经营企业提出的筹建申请、资质审查和同意筹建的审查工作,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省局委托相关市局对完成筹建的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局将现场验收记录和文件规定的材料(药品、器械各一份)上报省局。省局审查合格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其他未尽事宜按《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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