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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10

发文字号

川广质监办[2012]1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10

颁发部门

四川省广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四川省广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川广质监办[2012]140号

2012年9月10日

各县(市、区)质监局,市质检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尽快将函件内容传达到各相关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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