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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鄂政办发[2018]2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湖北省
现行有效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8]20号
2018年5月8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发办[2017]44号)精神,激发我省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定不移深化医改,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增强市场活力,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需求引领、供给升级,放宽准入、优化服务,严格监管、有序发展,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全省社会办医规模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9万张左右,占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量的25%左右,打造一批具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基本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医疗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三)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的全科诊所,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技术支持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丰富和充实签约服务内容,以诊所为平台,以二级以上医院为技术支撑,积极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主动纳入医疗联合体。(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物价局、湖北保监局)
(四)大力发展多样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精神病医院等医疗机构,提供多样化健康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医疗床位增长空间大的区域以及新城区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五)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在眼科、骨科、口腔科、妇产科、儿科、肿瘤科、精神科、医疗美容科等专科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建立共享医疗模式,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资源共享。(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智慧医疗,开展网上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健康管理等服务。(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七)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支持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规模发展。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机构,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将中医药优势与健康管理结合,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推进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旅游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前沿医疗课题协作和技术攻关,促进成果共享。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鼓励优势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产品自主研发设计、专业化制造和配套服务。加强高性能医疗器械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老年护理服务或在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病科,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推进特色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生态养生、温泉疗养等形态的养生旅游发展,建设一批医药型、山水型养生休闲、疗养康复基地,打造若干个健康旅游小镇和若干条健康养生精品旅游线路。推动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开发移动医疗、视讯医疗、远程照护、健康监测、智能服药等家庭健康信息产品。支持研发健康医疗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可穿戴设备等“湖北制造”。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鼓励健身休闲运动企业走特色化发展的道路。(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发展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健身休闲运动、智慧健康、医疗(康复)器械、健康食品医药六大产业。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积极探索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统筹好各集聚区的差异化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委、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提高市场开放程度
(十一)统筹规划编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各地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时,按照每千名常住人口不低于1 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各地要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十二)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大力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限制。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不得将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前置条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和社会办医发展需要,完善眼科医院等部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时制定新型机构标准,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十三)简化优化审批服务。优化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十四)促进投资与业务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十五)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湖北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成功经营模式。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和宣传推介,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外侨办、省工商局)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
(十七)落实保险支持政策。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类别的医疗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准入标准和报销政策。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建立信息对接机制,根据客户就医需求提供全面医疗保障服务和个性化增值服务;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医养结合机构的兴办和产业聚集区建设;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牵头单位:省人社厅、湖北保监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八)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动企业提高创新、研发能力,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鼓励研制面向家庭的智能化、小型化疾病监测、功能性护理品、母婴健康产品、可穿戴设备及家用健康生活设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生产企业、医药科研单位、医学院校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中心。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延伸转化技术,培育疾病预防性、养生调理性、健康护理性产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九)落实财税价格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在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方面,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推动金融机构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二十一)完善用地保障。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按照“保重点、保民生、保当年、保开工”的原则,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实报实销,对医疗服务项目用地做到应保尽保。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供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依法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支持社会力量利用闲置的厂房、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房产进行整合改造后兴办医疗机构,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变更手续,持续经营满五年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
五、严格行业监管
(二十二)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推动相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制订修订,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诚信服务、医疗等级评审等方面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研究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知识产权局)
(二十三)加强全行业监管。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特别是基层执法机构的监管能力。逐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平台,对其医疗服务行为实行适时监控,防范大处方、大检查,促进合理诊疗。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四)引导和促进诚信经营。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收费价格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湖北建设的重要内容,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要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及时清理修订相关政策规定,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
(二十六)加强督查调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深入调研,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群众诉求,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二十七)加强探索创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大胆探索,针对社会办医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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