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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药品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7-06-0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长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06

颁发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药品的通告

2017年6月6日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从无药品经营资质企业、个人手中和网上采购或从境外走私假劣药品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严重危害公众生命安全,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营造良好的安全用药环境,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从境外走私假劣药品在国内销售;

  二、禁止从无药品经营资质企业、个人手中、互联网购进药品;

  三、禁止任何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销售药品;

  四、禁止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从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药品;

  五、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到正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不要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药品,对非法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1;

  六、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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