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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美沙酮维持治疗药品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5-11-14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5]2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14

颁发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美沙酮维持治疗药品收费问题的复函
(2005年11月14日 川价函〔2005〕287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美沙酮维持治疗药品收费问题的函》(川卫函〔2005〕6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37号)文件精神,卫生部目前已批准我省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6个试点单位,我们的意见是在试点期间暂不向受治者收取治疗费。其理由是:
  1、美沙酮药品国家是免费提供给受治者;
  2、这部分受治者是特殊的弱势群体;
  3、各疾控中心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区医院属于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财政有专项拨款。你厅开展此项工作不足经费建议向财政申请专项补助。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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