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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苏医保发〔2019〕7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
江苏省监委办公厅、中共江苏省纪委办公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委、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改革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纪委专门印发《关于协同监督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苏纪办〔2019〕70号),相关职能部门完善政策制度、建立阳光平台、组织联盟采购、指导规范应用,全省高值医用耗材整治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净化行业生态,减轻群众负担,现就推进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阳光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7号)要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要在采购平台上公开交易、阳光采购;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控高值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配套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我省《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明确,推进医用耗材分类采购,全面实施阳光采购、积极推进组团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构建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强化对招采全过程综合监管,与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数据对接,实行医用耗材全链条闭环管理;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建设,加强医用耗材综合监管。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充分发挥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作用
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是推进阳光采购工作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坚持网上采购、系统互联、网上结算等重点工作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坚持市县(市、区)压茬梯次推进,逐步实现平台全省联网运行。
(一)坚持网上采购。在总结前期试点成效基础上,推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2019年10月1日起在省平台开展阳光采购,坚决杜绝违规网下采购现象,确保应上尽上、应采尽采,公开交易、阳光采购。
(二)强化数据对接。按照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数据对接、2020年6月底前完成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数据对接的序时要求,推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及时构建硬件环境,建立数据通道,保持联接畅通,按时完成与省平台对接任务,确保采购和使用数据传输全面、准确、及时。
(三)实施网上结算。2020年1月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费用全部通过省平台结算,以统一结算引导和推动网上采购,实现省平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
三、建立健全阳光采购工作责任体系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围绕阳光采购工作要求,明确自身定位、切实履职尽责,坚持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联通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阳光采购工作有序开展,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阳光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作为加快推进实施的改革事项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确保阳光采购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各级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医保部门要履行招采监管责任,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争取重视支持,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要牢固树立全省招采“一盘棋”思想,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全面开展阳光采购,并在省平台交易结算;要加强对省平台采购、交易、结算等情况研判分析、预警处置、监管评估,充分发挥平台治理效能。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责任,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根据临床需求采购适宜产品。要强化部门配合,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充分利用省平台督查督办、推动整改,通过约谈、问责等措施,着力整治医疗机构采购环节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强化监督职责。各级纪委监委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督促推进国家、省阳光采购政策贯彻落实,依托省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精准发现阳光采购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问题,及时查处高值医用耗材购销领域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相关派驻机构要充分发挥“探头”和“哨兵”作用,督促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公立医疗机构纪委要紧盯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督促本单位认真抓好网上采购、数据对接、网上结算等工作,监督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严格管理、规范应用。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普通医用耗材采购要参照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要求,围绕网上采购、数据对接、网上结算等重点环节,把握工作进度、严格时间节点,稳步推进阳光采购工作。
中共江苏省纪委办公厅 江苏省监委办公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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