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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13

发文字号

冀卫办疾控[201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13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疾控[2016]7号

2016年6月13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省医学会: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冀卫办法制[2015]3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省医学会作为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不再承担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能),并就有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许可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省医学会作为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省级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及日常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当事人申请;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管理鉴定档案;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承担职业病报告相关工作;承担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指定同级医学会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承担市级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三、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申请鉴定。对设区市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四、省、市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开展职业病鉴定工作。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卫法监字[2003]10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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