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1999年6月15日发布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现对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程序》附表所列行政处罚文书的执行机关“XXXX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指地方已经成立的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机构改革尚未到位,仍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权的部分地区,其处罚文书的执行机关“XXXX药品监督管理局”处应由现行使药品监督执法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加盖公章。
二、各地提出,《程序》附表13、20中“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内容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间不符问题,由于《程序》发布时间为1999年6月15日,实施时间为1999年8月1日,制定《程序》的依据为《行政复议条例》。鉴于《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已废止,《程序》附表13、20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间自然应执行《行政复议法》60天的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