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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2019年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3-27

发文字号

黑卫基层规发[201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3-27

颁发部门

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2019年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卫基层规发[2019]8号

2019年3月27日

各市(地)党委编办、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关于建立乡镇卫生院大学生动态补充机制、保证乡镇卫生院在岗聘用大学生不少于3000人的要求,2019年计划为全省乡镇卫生院补充招聘300名统招专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现将《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2019年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2019年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善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按照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为做好2019年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招聘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任务
  2019年,面向省内外高等院校及社会公开招聘统招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医学毕业生300人。
  (一)招聘单位及方式。招聘单位为政府举办的有离职大学生的乡镇卫生院,根据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公开招聘,通过笔试、面试、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对象及专业要求。省内外高等院校统招医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鼓励生源地毕业生报考当地招聘岗位。招聘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妇产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包括中西医结合)、药学(包括中、西药)、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精神医学等。
  (三)招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四)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基层;
  3.35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学历和专业条件:高等院校全日制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原则上应是高中起点,其中医学目录中的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和医学检验技术、全科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和中西医结合专业可以放宽到初中起点全日制专科毕业生;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二、招聘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省卫健委根据各地乡镇卫生院大学生离职和空编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并下达至相关县(市、区),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共同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方案经市地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在省卫生健康委及市地人社局官方网站上发布。
  (三)组织公开招聘。根据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招聘岗位计划,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公开招聘工作。报名人员须到招聘单位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名,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根据公开招聘方案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四)公示和录取聘用。体检合格人员由各市(地)卫生健康、人社部门复核汇总,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社厅备案;拟聘人员名单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三、相关待遇及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4份),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人社部门、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应聘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依法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可以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聘用人员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五)聘用人员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程序经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所属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前提下,纳入编制管理。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和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各地开展此项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共同推进乡镇卫生院招聘工作。其中,省卫健委统筹组织指导公开招聘工作,牵头落实有关政策待遇;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在计划内实际聘用人数,按照每年每名本科毕业生4万元,专科毕业生3万元给予补助;省人社厅会同省卫健委指导各地做好公开招聘、聘用管理和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省委编办负责指导各地机构编制部门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前提下,落实纳入编制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为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工作和生活环境。市(地)卫生健康委、人社局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于6月30日前,将实际招聘人员名单上报省卫健委和省人社厅。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聘,指导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牵头落实聘用人员工资兑现、津贴补助、职称评聘、保险等政策待遇。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负责拨付。

  五、时间安排
  (一)招聘信息公布:3月底前;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5月底前;
  (三)录用结果公示:6月底前;
  (四)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7月底前;
  (五)聘用人员正式上岗和起薪:9月1日。

  六、本实施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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