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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省直单位公务员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16

发文字号

云人社通[2018]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16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省直单位公务员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的通知

云人社通[2018]54号

2018年4月16日

省直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省直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单位公务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54号)的要求,结合上年度省直单位公务员健康体检的相关情况,经研究,现公布2018年省直单位公务员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公务员补助资金安排的体检医疗费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要认真组织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各参保单位在体检完毕后于当年12月底前向省医保中心报送体检情况以及对体检医疗机构的客观评价(详见附件3)。

  二、省直各单位原则上要从公布的名单(见附件1)中选取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特殊情况需到其他医疗机构体检的,应事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备案。
  行业和大专院校可以选择到本系统所属的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也可以选择到公布的其他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三、为保证省直公务员得到更优质的健康体检服务,同时确保公务员补助基金用于健康体检的300元标准发挥更好的作用,经与体检医疗机构协商,确定优惠为人均300元标准的“基本体检项目”(详见附件2),供各单位在选择体检项目时参考。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公务员体检项目,体检费用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由单位自行承担或体检者本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使用社会保障IC卡支付。

  四、部分参保人员由于异地安置、停保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参加年度体检的,可以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体检或者是由单位将体检费兑现到个人。

  五、各体检医疗机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参加体检的省直单位及体检人数的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以此作为体检下年度申报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依据。同时报送下年度开展公务员体检的申请及基本体检项目。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省人社厅医疗生育保险处:0871-67195901
  省医保中心:0871-67195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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