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实行卫生管理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川卫发[2017]8号
2017年1月10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加强卫生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专业化、科学化发展,按照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2001]164号)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卫生管理专业作为其他卫生技术专业纳入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及对象
在我省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内从事医政管理、护理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妇幼卫生管理、精神卫生管理、社区卫生管理、卫生安全与应急管理、卫生信息管理、卫生绩效评价管理、药械管理、医保及新农合管理、中医药管理、医学教育与科研管理、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级别和资格名称
卫生管理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分别为初级资格(技士、技师)、中级资格(主管技师)。
三、考试组织实施
卫生管理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按照我省现行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承担。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
卫生管理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全省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相同且一并组织实施。
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
五、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参加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劳动纪律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管理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
①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的。
②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处理并在禁考期内的。
③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
1.参加卫生管理专业初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参加卫生管理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卫生管理技师工作满7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卫生管理技师工作满6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卫生管理技师工作满4年。
④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卫生管理技师工作满2年。
⑤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六、合格标准确定和成绩管理
卫生管理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均参照考试当年国家公布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进行确定。考试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达到同一专业4个科目考试合格标准的,即为考试合格。
七、资格证书发放
通过我省卫生管理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此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资格证书》中评审组织栏填写“四川省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审批机关栏填写“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八、聘任管理
(一)取得相应级别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按照有关规定聘任。
(二)取得初级技术资格,根据国家岗位聘任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任其卫生管理技师职务:
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三)取得初级技术资格,不符合聘任卫生管理技师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卫生管理技士职务。
九、其他
(一)从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转入卫生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报考高一级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资格时,应从事卫生管理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两年,并且须按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卫生管理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二)相应专业包括医学和卫生管理相应专业,其中卫生管理相应专业为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卫生政策与管理、卫生信息管理、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卫生监督医疗保险、健康保险、医药经营管理等专业。
(三)本通知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具体的考试考务安排由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