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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标准化村卫生室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17

发文字号

琼卫农卫[201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7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标准化村卫生室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琼卫农卫[2014]5号

2014年3月17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为推动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标准化村卫生室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标准化村卫生室实行百分制考评。海口、三亚、陵水、万宁、琼海、文昌、澄迈等市县村卫生室评估总分达到80分,其余市县村卫生室评估总分达到70分的,认定为标准化村卫生室。

  各市、县(区)于4月至5月组织自评,并于6月10日前将结果上报省卫生厅农卫处。省厅于7月组织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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