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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眉山市等中心血站新增项目的回复

发布日期

2007-10-29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7]2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29

颁发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眉山市等中心血站新增项目的回复
(2007年10月29日 川价函〔2007〕292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眉山乐山巴中市中心血站增加病毒灭活血浆等项目的函》(川卫函〔2007〕466号)和《关于申请凉山州中心血站增加辐照血液项目》(川卫函〔2007〕561号)收悉。眉山、乐山市中心血站符合病毒灭活血浆条件,巴中市中心血站符合辐照血液和病毒灭活血浆条件,凉山州中心血站符合辐照血液条件。经研究,同意眉山、乐山市中心血站新增病毒灭活血浆项目,凉山州中心血站新增辐照血液项目,具体价格按《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川价函〔2006〕3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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