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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1

发文字号

冀卫办医函[2014]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1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的通知

冀卫办医函[2014]65号

2014年11月11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巩固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推进优质护理服务持续、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全省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全省各级综合、专科医院,重点是二级以上医院。

  二、工作安排
  在全省开展为期3年的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持续推进优质护理服务。我委评价对象以三级综合、专科医院为主,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的评价对象主要为辖区内二级医院和市属三级医院,3年内评价范围覆盖到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各市辖区内其他医院的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由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结合本地实际安排。
  2014年度评价工作安排:
  (一)医院自我评价。全省各级医院按照《优质护理服务评价重点内容》(附件1)和《河北省优质护理服务评价表(2014年)》(附件2,以下简称“评价表”),对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工作于2014年12月10日前完成并形成自评报告(基本内容见附件3)。二级医院和市属三级医院将自评报告和“评价表”报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医院(电子版和纸质版)、市属三级医院(电子版)上报我委医政处。
  (二)各市抽查评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依据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相关要求和“评价表”,对辖区内二级以上综合、专科医院的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进行抽查评价,抽查医院比例不低于30%。评价的重点是医院优质护理服务开展情况,临床护理服务改善、护理质量持续改进情况,护士积极性调动情况及医院自评整改情况等。评价工作总结和抽查医院的“评价表”(电子版)于12月25日前报我委医政医管处。
  (三)国家和省级抽查。我委将在各市抽查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抽查、复核。国家卫生计生委也将进行抽查、复核。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认真组织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工作,以评价为抓手,进一步促进优质护理服务的落实。要全面掌握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情况,在医院自评的基础上,有重点地进行抽查评价,在评价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建立持续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各级医院每年要定期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自我评价工作,按照评价要求全面评价本单位优质护理服务实施情况,要把握评价方法和评价重点,认真进行自我评价。要边评价边整改,通过自评和不断整改,完善护理管理体制机制,改善临床护理服务,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调动护士积极性,促进护理工作更加贴近临床、贴近患者、贴近社会。
  (三)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院要充分认识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评价的目的和意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对医院护理工作进行评价。要以评价为契机,结合医院评审、“三好一满意”等工作,推动护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同时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方法,建立科学的护理服务评价机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白文丽
  联系电话:0311-66165703(传真)
  电子邮箱:hebeihuli201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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