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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病案首页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14

发文字号

冀卫办医函[2016]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14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病案首页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医函[2016]39号

2016年11月14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全面了解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现状,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提升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推进医院评审和医疗质量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2016年版)的通知》要求,现请你们组织辖区医疗机构报送出院病人病案首页数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2015-2016年度病案首页电子版。

  二、报送范围
  所有综合及专科医院(含民营医院)、妇幼保健院。具体数据上报参照国家卫统4报表要求(附件1)。

  三、报送时间
  1.2015年第1-4季度及2016年第1-3季度病案首页数据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送至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
  2.2016年度第4季度病案首页数据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报送至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

  四、报送要求
  1.请各医疗机构加强病案首页信息管理,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国卫办医发[2016]24号)要求,规范病案首页填写工作,确保病案首页数据填报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2.为保证电子病案首页报送质量,2016年12月底前,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通过接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报送电子病案首页数量达到50%以上,2017年7月20日前,全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报送,逐步实现由平台自动导入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
  3.在实现平台自动导入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之前,各医疗机构仍需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一季度病案首页数据报送至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
  4.病案首页数据上报采取逐级负责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直医疗机构上报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负责辖区内其它医疗机构上报工作。
  5.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医政、规划各确定一名同志负责数据上报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负责人员信息(附件2)反馈至我委医政处及规划处。省直医疗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病案信息统计负责人员信息(附件2)反馈我委医政处。
  6.请各市(含定州、辛集)收集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ICD-9-CM-3、ICD-10字典文件和重点手术、疾病编码目录11月20日前统一报送至我委医政处邮箱,要求为EXCEL文件。省直医疗机构直接报送。我省推荐使用国标版疾病分类与代码。
  7.各医疗机构在数据报送过程中,如遇到技术问题,请及时加入QQ群(240849030)与我委规划处联系。

  联系人:
  医政处:丁 瑞  吕建波
  联系电话:0311-66165703 66165716
  电子邮箱:hebwstyzc@126.com
  规划处:李术君
  联系电话:0311-6616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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