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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04-10

发文字号

琼科规〔2024〕3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5-09

颁发部门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琼办发〔2023〕43号),深入推动各类科技人才下基层,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强省战略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照一定程序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行业技术协会以及企业等征集,深入基层第一线开展成果示范、科技服务、创新创业、医疗卫生等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省、市(县)“二级联派”模式,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科学技术厅牵头选派,市(县)级科技特派员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牵头,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进行选派。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按照供给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的机制,实行精准选派。鼓励各单位根据专项任务、科研示范等定向选派科技特派员;乡村振兴挂职科技副乡镇长,“一所对一县”计划选派队伍,国家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简称“三区”科技人才计划),农村科技110技术队伍,省属三级公立医院下沉帮扶市(县)医院行动计划人员,企业科技特派员,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的科研队伍、具有科技示范推广任务的省级科技项目实施团队直接纳入省级科技特派员队伍。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入库为科技特派员的科技人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自愿到生产一线开展服务,无行业、单位、地域、身份等限制,能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民生改善的科技人员,都可以申请选派。

(二)具备与服务领域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能力,省级科技特派员要求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市(县)级科技特派员要求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工作2年以上。

(三)原则应在选派期在职,并经单位同意。已退休但能够胜任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技术人员,经单位同意可自愿申请参与选派。

第六条  申请程序

科技特派员入库分为直接备案入库和申请入库两种形式。乡村振兴挂职科技副乡镇长、“三区”科技人才、农村科技110技术队伍、“一所对一县”计划选派队伍、企业科技特派员、省属三级公立医院下沉帮扶市(县)医院行动计划人员、市(县)科技特派员队伍等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后直接备案入库。其他愿意参加科技特派员选派的可以自主申请,需经注册申报、审核备案、公布名单等环节。

(一)注册申请。有意向参加科技特派员选派的科技人员在科技特派员信息系统申请。

(二)审核备案。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和推荐,省科学技术厅对推荐的科技特派员进行审核认定。

(三)公布名单。科技特派员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批。

第七条 派遣任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基层需求和任务需要从入库人员中选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的职责。

(一)农业科技类。主要围绕“乡村振兴”的科技需求,开展农业关键技术攻关帮助解决农业生产技术难题;引进和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带动培育产业发展;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农业技术骨干。鼓励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与当地企业或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

(二)企业服务类。主要围绕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促成企业与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企业研发团队,联合培养人才;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典型示范效应。

(三)医疗卫生类。主要围绕基层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和基层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帮助基层医院拓展业务范围,增加诊疗科目,加强薄弱专科能力建设,提升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能力,推动基层医院医疗技术和能力的全面提升;帮助提高基层医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推动医疗管理和服务水平同质提升;帮助制定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疾病分级诊疗目录,建立双向转诊通道和转诊平台,推动构建有序就医和诊疗新格局。

此外,鼓励选派其他形式的科技特派员,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下沉到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

第九条依托农业科技110服务站、“一所对一县”、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的科研队伍、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团队或其他形式等,由3名(含)以上科技特派员组成“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统筹开展联合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条  派出单位负责本单位省级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结合本单位科技成果示范推广需求,与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联合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省科学技术厅负责选派省级科技特派员,组建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研究设立相关政策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对全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宣传活动。

(二)市(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选派市(县)级科技特派员,组织协调本地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管理和评价市(县)级科技特派员,并协助省科学技术厅考核评价科技特派员。

第十二条  派驻单位(或服务对象)相关任务。派驻单位应明确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具体目标任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实绩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已具有派遣任务的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一)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期间,需及时登录科技特派员信息系统报告服务开展情况,服务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科技特派员因特殊情况调整的,由科技特派员或服务对象通过“海南省科技特派员登记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省科学技术厅进行审批。

(三)科技特派员应服从派出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并协调解决服务过程中的困难或问题。

第十四条  各派遣主管部门对已派遣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期间,派出单位保障科技特派员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保留工资福利、岗位、编制,鼓励各单位将科技特派员基层服务经历和工作成效作为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厅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倾斜支持科技特派员。鼓励市(县)加大对科技特派员经费保障力度。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省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服务团进行典型事迹宣传。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9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原《海南省农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琼科规〔2022〕4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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