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措施

发布日期

2025-03-25

发文字号

黔委厅字【2025】8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5-02-20

颁发部门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国科技大会及省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深化全链条全周期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进一步提升成果转化效能,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出如下措施。

一、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障碍

(一)全面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转制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开展科研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科研事业单位)将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权属比例不低于70%;可将单位留存部分的所有权以“赋权+约定收益”“赋权+现金”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获得全部所有权后可自主转化;为转化成果新设立的企业、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可继续享有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衍生成果,单位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按规定向其转让衍生成果所有权。科研事业单位也可通过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方式进行赋权改革。科研事业单位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统筹,探索对过往利用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合规确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各科研事业单位省级主管部门)

(二)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充分赋予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探索建立有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台账管理,完善成果资产确认、分割确权、使用和处置等管理方式。科研事业单位对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自行决定转让、授权许可或作价投资,无需审批或备案。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国有资产,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有形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由单位自主决定,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科研事业单位省级主管部门)

(三)完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支持科研事业单位除正职以外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内设机构包括正职在内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以作价入股方式将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经所在单位有决策权的党组织集体决策、公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后,可取得股权收益,所持有的股权纳入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如实填报。依规探索开展科研事业单位正职领导科技成果持股改革,鼓励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以成果转化获取合理收益,在推进成果转移转化中作表率。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通过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

(四)赋予科研事业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科研事业单位以接受企业、社会组织委托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转让、许可、服务、咨询等科研项目,可以提取和发放奖酬金。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奖励总额不低于结余经费的70%,扣除奖励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于单位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以及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合同,履行完毕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研人员到横向科研项目出资企业兼职,并按规定取得合法报酬。(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科研事业单位省级主管部门)

(五)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支持科研事业单位采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相结合的成果转化方式,由项目完成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后,入股或成立与所在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视同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纳入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按照分配比例奖励给项目完成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科研事业单位省级主管部门)

(六)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支出单列管理。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对按规定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实行单列管理,在次年结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按成果转化项目清算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障和公积金缴费基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七)扩大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科研事业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涉及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科研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财务、资产、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工作协同,完善工作机制。科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可作为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参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各科研事业单位省级主管部门)

二、提升科技成果供给和承接能力

(八)支持科技成果入黔。对企业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奖项目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省外创新创业团队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来黔创办企业,所创办企业纳入科技型企业培育,并在各类人才计划、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政策支持。对国家部委牵头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黔落地转化的,按获奖等级给予相应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

(九)推动科技成果开放共享和先使用后付费。科研事业单位要动态筛查、梳理自获得知识产权之日起超过3年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并在技术交易市场发布,可按有关规定授权许可有条件的企业有偿或无偿实施转化。支持科研事业单位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授权许可他人对成果实施转化,鼓励科研事业单位在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再收取费用,对实施转化的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各科研事业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

(十)常态化组织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活动。建立技术需求征集、成果信息汇交和发布机制,围绕“六大产业基地”“富矿精开”等重点领域,常态化开展科技成果供需对接等活动。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创业赛事活动,探索“以赛代评”机制,对参赛获奖并实施转化的项目,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并引导金融资本跟踪对接。组织实施“百园百校万企”创新合作行动,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产业园区常态化对接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贵州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

(十一)完善科技创新券普惠支持机制。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从支持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机构科技成果扩展到企业自主开展研发活动;简化科技创新券申领、兑现流程,对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实际到账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交易合同,兑现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创办领办的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在孵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十二)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由企业牵头或由企业与成果供给方共同牵头实施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按照研发费用归集标准,对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总经费进行预算评估后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探索以“揭榜挂帅”形式组织实施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挂榜”重大成果,鼓励企业“揭榜”转化;支持企业“挂榜”重大技术需求,鼓励成果拥有方“揭榜”与企业联合转化。支持财政科技资金与企事业单位资金联合资助企业实施重大成果转化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三)完善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支持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平台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在不损害国有企业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促进职务科技成果在本企业以外转化;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科研事业单位收益分配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激励分配制度,对企业重要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等激励措施。(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十四)推进中试基地(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支持企业、科研事业单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对中试基地(平台)服务绩效开展评价并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新建的中试基地(平台),以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实现中试功能必备的仪器设备投资额现值)的20%为上限,最高给予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中试基地(平台)、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为成果转化提供早期商业价值和市场可行性评估、工艺验证等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五)推进科技成果孵化载体建设。支持链主企业、龙头骨干企业等围绕产业链建设专业孵化器,支持贵州科学院、省农科院等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孵化器,为全省工业领域、农业领域成果熟化和企业孵化提供专业化服务。推进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对孵化载体孵化服务绩效开展评价并给予后补助支持。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校区、园区、城区融合发展。入驻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初创企业,其成果源自科研事业单位的,3年内可免费使用成果完成人原单位科研试验条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贵州科学院、省农科院)

(十六)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按其服务绩效、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收入给予后补助支持。建强用好贵州技术交易市场。在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新增技术经理专业,技术经理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实行单列管理。支持科研事业单位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专技岗位,并在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技术转移人员奖励。支持科技副职、科技专员、科技特派员发挥技术转移纽带作用,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知识产权局)

(十七)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实体。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所属资产管理公司或科技成果经营公司(包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公司、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等),开展本单位科技成果的托管运营,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持股平台,无资产管理公司或科技成果经营公司的单位,可新注册成立。不具备成立成果转化实体条件的,在征求科研团队意见的基础上,可委托专业化“技术托管”平台作为成果作价投资持股平台,管理该单位成果转化企业中归属单位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成果转化收益权归单位所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四、强化考评导向和尽职免责

(十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制。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成果转化绩效导向,将成果转化绩效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从2026年1月1日起,对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教系列(教学科研类)、工程系列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须将成果转化绩效或应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成果推广等体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性活动)作为其副高及以上职称评审必备业绩条件之一。科研人员为所在单位实现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账金额和作价入股金额、技术经理人专技岗位人员为所在单位促成成果转化累计到账金额和作价入股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作为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直评条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

(十九)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科研事业单位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价格的,或者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建立省级层面与落实成果转化政策相关的组织、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结果互认、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委巡视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十)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加强对促进成果转化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确保政策措施切实落地。省委科技委办公室要按规定建立定期督导检查机制;省教育主管部门要优化普通高等院校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提升成果转化质效;省国资管理部门要持续推进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体系改革,健全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基于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成果转化排行榜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科技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本措施中涉及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绩考核等方面与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具有同等效力。中央在黔单位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省级有关责任单位外,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省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2025年2月20日印发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其他政策

你们是怎么收费的呢

可以试用吗

试用期限是多久

我已经申请,什么时候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