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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4-03-2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0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0日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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