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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五省市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14

发文字号

渝医保发〔2021〕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1-02-20

颁发部门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我市联合贵州省、云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共同开展了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现就做好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国企医院和在渝部队医院等(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五省市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

    二、采购周期

    本轮采购周期为1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药品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上报的数量为基础确定。各区县医保局在医疗机构前期上报数量的基础上,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落实采购任务。中选企业区域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二)规范采购行为。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疗机构不得在集中采购落地实施初期突击采购;不得在落地实施过程中“只采不用”。

    (三)严格价格执行。非中选药品和未纳入带量采购同通用名给药途径的药品按照其全国最低价(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价格,不含自报价和备案价),同步调整在我市的销售价格。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及时将调整情况和问题汇总上报市医保局后执行新价格。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

    (四)确保进院使用。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在采购周期内,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确需采购临床必需、价格适宜的其他产品,其采购量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历史采购量。为鼓励公平竞争,进一步发挥带量采购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作用,如其他药品的价格主动调至本次同通用名药品最低中选价及以下的,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上述约束规定限制影响。

    (五)调整支付标准。中选药品中选价格即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的支付标准,以2020年底全国最低价为基础,根据本次对应质量层次议价成功药品的平均降幅,分别在2021年2月20日和2022年2月20日按比例进行调整。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

    (六)保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严禁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配送企业缴纳保证金。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七)落实医保预付。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做法,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基础上,由各级医保部门向协议医疗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作为其向药品企业支付药品货款的周转金。采购结果落地执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对应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协议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八)完善激励约束。将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回款等情况纳入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合同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按未完成采购数量总金额同等额度降低次年总额预算额度。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0〕64号)文件精神,将五省市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结余留用”考核。

    (九)加强监测监管。药品企业对销售的中选药品应单独开具发票,严格执行“两票制”。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回款要求,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降低中选药品企业交易成本。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按月报送全市医疗机构平台采购执行和生产企业供应等情况。加强对医疗机构回款时限、非中选药品的监测监督,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货款、超量使用非中选和可替代药品等问题。加强药品处方前置审核和点评,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十)强化应急保障。认真研判工作落实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逐项制定应对措施,确保政策落地。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2月20日前,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指导督促企业完成价格调整;按照时间要求,市价格招采中心完成预付金测算,市医保中心完成预付金请款、拨付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1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落实配套政策,指导医疗机构合理采购,加强价格执行、采购进度、回款时限、支付标准、企业供货、非中选、可替代药品采购使用等情况监测。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3月,总结五省市第一批常用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优化药品使用结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主动作为。实施好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为常态开展、落实药品集采积累经验,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置。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区县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围绕流通配送、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做好医疗机构落实中选产品使用情况指导监督以及药品质量的检查抽检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坚决防止医患关系引发不稳定事件,合力处置突发情况,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1年2月20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致使直接影响采购结果执行的,由市医保局协调各方解决。

附件:1.五省市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表

   2.中选药品供应区域划分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https//ylbzj.cq.gov.cn/zwgk_535/fdzdgknr/lzyj/xzgfxwj/202101/W020210114529663323077.pdf

附件2:https//ylbzj.cq.gov.cn/zwgk_535/fdzdgknr/lzyj/xzgfxwj/202101/W020210114529663671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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