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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村(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5

发文字号

川疫联防〔202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5

颁发部门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

正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迅速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防控工作体系,有力有序有效推动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四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要求和1月25日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加强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村(社区)群体性聚餐聚会监管,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经订餐的要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乡厨及专业加工团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承接群体性聚餐宴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居)民的群体性聚餐管控。

  二、加大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村(居)民提高对病毒危害性的认识,增强疫情防控的自觉性,珍惜个人和家庭成员生命健康,在疫情防控期间自觉做到不赶场、不串门、不聚会。

  三、切实做好近期从湖北返乡务工人员的排查、登记和随访工作,采取居家观察两周的措施,绝不允许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大意的思想。对在湖北务工尚未返乡人员要做好不返乡、不外出的劝诫工作,同时注意做好其留守家人的安抚工作。

  四、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对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聚会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履责不力、工作失职的各级各类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

  特此通知。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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