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教学[2011]8号
2011年5月6日
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请各高校和独立学院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不断提高全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办公厅2011年2月23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结合江苏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提高学生心理调节能力,培养良好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发展性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保健知识,传授心理调适方法,有效开发心理潜能,提高大学生的心理调适与承受能力;对部分有心理问题的大学生,要提供心理咨询与辅导,化解学生心理困扰,帮助学生了解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对个别患有心理疾病的大学生,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转介到校内外精神卫生医疗部门进行诊治;对可能发生危机行为的大学生,要做好前期识别和及时干预等工作,调动各种资源,协调各方力量,运用各种方法,尽一切可能阻止危机事件的发生;一旦危机事件发生,能快速反应,按照有关预案,做好心理稳定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二是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又要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
三是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练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
四是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是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又要为大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四、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机制建设
各高校应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机构,指定分管校领导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学生工作部门、宣传部门、教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后勤保障服务部门、校医院以及各院(系)、研究生院和相关学科教学研究单位等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应定期听取专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解决实际问题。
各高校要健全学校、院(系)、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明确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学校要设有专门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开展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院(系)要安排1名以上有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础的专职辅导员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生班委会、党团支部、心理协会等学生组织要积极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各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规范管理、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心理咨询工作流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从业者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总结验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省教育厅重点建设一批省级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基地)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示范中心,充分发挥其示范与辐射作用,带动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协调均衡发展。
省教育厅成立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咨询和服务。
五、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各高校要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定岗、定编的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和工作人员与全日制在校学生比例不低于1:3000-4000。涉及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编制事宜,应由高校人事部门统一扎口管理。
各高校应重视对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的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工作。专职教师应具有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心理咨询执业资格。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序列,设有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教学研究机构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兼职教师应具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相关专业背景或相应的心理咨询执业资格。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要参照课堂教学标准计算相应工作量或给予合理报酬。
各高校应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工作,将培训工作纳入心理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要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兼职教师每年接受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要在1次以上。适时安排从事大学生心理咨询的教师接受专业督导。要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科学研究。
各高校每个学生班级应设一名心理委员,接受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的指导,并保证心理委员每年应接受一定时间的专业培训。
各高校应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每年为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至少组织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对学生宿舍管理员等后勤服务人员开展相关知识培训。
六、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和课程体系建设
各高校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心理健康教育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学校应开设必修课或必选课,给予相应学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堂教育。
各高校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所开设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要有专门的教学大纲,科学规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丰富心理健康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通过教学研究和改革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七、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体系建设
各高校应每年面向全体学生开展“3.20心理健康教育周”、“5.25心理健康教育月”等主题活动,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各高校要运用现代化手段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校刊、网络等多种媒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各高校要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满足学生自我成长的心理需要。重视发挥班集体建设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学生成立心理社团,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主动性。
八、加强大学生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各高校要加强心理咨询制度建设,遵循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保证心理咨询工作按规定有效运行。要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保密原则,严格管理心理咨询记录和有关档案材料;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的研讨与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水平。
各高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定期开展团体辅导活动,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研究制订相应的团体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向全校学生公布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咨询信箱、热线电话和网址。
九、加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
各高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的作用。通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危机定期排查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加强对患精神疾病学生康复及康复后的关注跟踪。
各高校要制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要在院(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校医院、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对有较严重障碍性心理问题的学生,要及时指导学生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其家长,协助家长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转介过程应详细记录,做好备案工作。
高校如发生心理危机事件应做好及时干预和善后工作,加强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师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以及应对心理危机的能力。
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件建设
各高校要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专项单列,专款专用。其中本科院校生均每年不低于15元,高职高专院校生均每年不低于10元,并争取逐年有所增加。
各高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建设。要根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设立数量足够、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的办公室、预约等候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以及相关功能室,逐步做到在院(系)及学生宿舍设立心理晤谈室。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的设立要以方便学生为原则,开放的时间要能满足学生的咨询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