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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14

发文字号

冀卫疾控函[201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14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冀卫疾控函[2016]9号

2016年4月14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胸科医院:

  为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进展,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肺结核的诊治能力建设,提高肺结核患者的发现质量和诊断准确性,减少肺结核特别是耐多药肺结核的危害,现就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检验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诊治能力建设。定点医疗机构是构建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登记和管理的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提高结核病实验室建设和检验检测能力作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纳入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考核内容,加大推进力度,切实提升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诊治能力。

  二、积极开展结核病检验检测工作。为提高肺结核诊断的准确性,早期控制传染源,结核患者的病原学(包括结核杆菌涂片阳性、结核菌培养阳性和分子生物学检测结果阳性)诊断率要达到50%以上。2016年底前,各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开展痰抗酸杆菌涂片检查、结核菌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试验和菌种鉴定;2017年底之前全部开展分子生物学诊断。2016年底前,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痰抗酸杆菌涂片检查、结核菌分离培养,逐步开展分子生物学检测;2020年底以前,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分子生物学检测。

  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结核病细菌学检查质量控制方案做好室内质量控制,并接受同级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评价和室间质量控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按照相关检验检测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的相关要求,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检验检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力度。痰涂片和药敏试验质量控制覆盖率达到100%。

  四、做好结核病检验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要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分枝杆菌涂片检查、分离培养、药敏实验应在符合生物安全二级或二级以上环境中进行。各定点医疗机构须建立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配备完备的仪器设备,做好个人防护,并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包装、运输、操作、保藏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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