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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15

发文字号

琼卫职健〔201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开发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省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总工会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有关要求,解决当前我省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新增尘肺病患者人数,强化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结合海南岛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及健康中国、健康海南行动,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级人民政府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立足本部门职责,积极落实防治措施,加强协调,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存在粉尘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尘肺病诊断和治疗工作的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救助尘肺病患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分类指导,落实责任。根据不同行业的粉尘危害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粉尘治理。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责任,细化防治任务,并具体落实到相关部门。

——综合施策,强化考核。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共同投入防治资金,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三)行动目标

到2020年10月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非煤矿山、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明显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市县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有效提升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覆盖全省各市县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到2020年10月底,纳入治理范围的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要达到如下目标:

1.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

2.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

3.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

4.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5.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

6.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

7.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各市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区域、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2.集中开展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省矿山、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3.继续推进实施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非煤矿山、水泥、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职业性尘肺病以及《尘肺病诊断标准》《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等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对我省存在粉尘危害小微型工业企业集中的儋州市、东方市、昌江县、乐东县实施尘肺病核心指标的主动监测,优先从非煤矿山、建材等行业领域中,选取粉尘危害严重的小微企业接尘工人,或企业已经不存在、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接尘工人开展尘肺病的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选取粉尘危害人群体检相对集中的医疗机构包括海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南省职业健康管理中心、儋州市人民医院、海南方卓体检门诊部、昌江县石碌镇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尘肺病筛查试点工作。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全省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汇总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3.推动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 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充实各市县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市县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2019年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2. 加强对非煤矿山、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3. 加强用人单位监管。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监督检查。到2020年10月底前,非煤矿山、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 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非煤矿山、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2.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优先采用有利于尘肺病防治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装备;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培训教育,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组织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

3.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用人单位提升劳动者健康保护意识,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以上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 建立完善省和市县技术支撑网络。贯彻落实国家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各级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明确省级、市县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前,以推进省职业病防治院建设为重点,试点建设或命名一批支撑机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2. 按照“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10月前,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9年7月—2019年11月)。

各市县和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本市县、本部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二)组织实施(2019年11月—2020年10月)。

根据本实施方案,全面落实“粉尘专项治理、尘肺病救治救助、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用人单位责任落实、防治技术能力提升”五项行动,各市县和部门要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三)评估检查(2019年和2020年年终)。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在2019年年终及2020年11月开展评估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同时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及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估。

(四)总结提高(2020年11月—2020年12月)。

各市县和部门按照评估结果,特别是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逐条进行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卫生健康委与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省级和市县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如期完成攻坚行动目标。(以上由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二)加强源头治理。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产业政策方向,且粉尘危害严重的行业列入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推动粉尘危害严重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从源头上减少尘肺病发病风险点。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市县和乡镇街道职业健康服务能力。全力推动我省职业病防治院建设,改变我省无尘肺病专业治疗机构的现状。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市县、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总工会配合,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附表:海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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