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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防控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广西卫健委

正文内容

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确保各医疗机构能够及时采购和配备使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下简称新冠肺炎)诊疗防控药品、医用耗材,现就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和配备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优先便捷采购通道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涉及的,以及各医疗机构在诊疗防控新冠肺炎中所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通过优先便捷通道采购。

        二、采购方式、采购价格及采购限额规定

        上述范围药品、医用耗材,在采购方式上,医疗机构可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也可线下自主直接采购。

        在采购价格上,属于招标采购品种的,中标企业可突破现行入围价格向医疗机构供应,非中标企业可与医疗机构协商议定价格并向医疗机构供应;非招标采购品种的,生产经营企业可在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或线下与医疗机构公平协商议定价格。

        在采购限额上,允许医疗机构突破备案采购限额比例进行采购。

        三、强化保供稳价监控

        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对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监测力度,对存在不合理涨价的医疗机构和企业从严惩处,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我区药品集中采购黑名单。

        四、相关要求

        (一)请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业务“网上办”、“邮寄办”的要求,完善平台功能,简化业务流程,为各医疗机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不上门、不见面的线上采购便捷服务。

        (二)请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诊疗防控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满足疫情防控应急使用。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结束后自动失效。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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