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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短缺药品分级储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04

发文字号

苏卫药政[201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04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短缺药品分级储备工作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7]7号

2017年8月4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经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为应对新形势下的药品短缺问题,保障药品临床供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委《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短缺药品分级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分级储备制度
  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配合、医院参与的短缺药品分级储备制度,在省、设区市和医疗卫生机构分级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的短缺药品和存在短缺风险的急(抢)救药品进行定量储备,最大限度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二、制定分级储备药品目录和计划
  (一)省级层面,重点对全省面上发生严重短缺的药品进行储备。省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短缺药品监测情况,汇总并形成《短缺药品目录》,由省级短缺药品承储企业按照全省1-3个月所需平均用量进行储备供应。《短缺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更新一次。
  (二)设区市级层面,重点对存在较大短缺风险的急(抢)救药品(省级储备以外)进行储备。各地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方临床用药需求,制定市级储备目录,择优遴选1-2家短缺药品承储企业(单位),按照本地区1-2个月平均用量进行定点储备,确保急(抢)救药品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出现短缺时,能够第一时间保障供应。
  (三)医疗卫生机构层面,重点对存在较大短缺风险、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的药品进行储备。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建立药品库存预警机制,按照本机构一个月平均用量进行动态替换储备,确保必要的库存量,避免突发性短缺情况的发生。

  三、落实分级储备资金
  省级和各设区市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对同级相关部门组织的短缺药品储备工作给予支持,原则上从2018年起安排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在2017年追加安排。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储备资金由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安排。短缺药品储备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短缺药品承储企业(单位)按照要求购买、储备并供应药品,储备药品价格执行有关部门与企业谈判的价格,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承储企业采购、储备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和各设区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短缺药品储备资金的监管。短缺药品承储企业(单位)要按照要求,设立专门账簿,单独进行储备资金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卫生计生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财务结算。

  四、明确分级储备职责
  (一)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短缺药品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药品短缺动态信息,科学分析短缺原因,分类采取保供措施。根据临床实际需求,遴选短缺药品承储企业(单位),确定储备品种和数量。加强短缺药品承储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短缺药品采购储备到位、保障供应及时。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重视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加强药学部门和药品库房建设,制定完善药品供应保障预案,调整优化药品库存,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药品短缺问题。
  (三)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要进一步拓展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系统,及时更新短缺药品储备信息,梳理配送关系,确保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短缺药品承储企业(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安排人力物力,履行好短缺药品储备供应职责。定期关注储备药品生产企业信息,精准研判形势,科学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储备药品流通管理,及时更新库存,确保储备资金定期周转。

  五、强化部门协同推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保供应就是保民生的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保障短缺药品供应。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牵头部门职责,推动形成部门合力,促进短缺药品储备工作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财政部门要落实必要的短缺药品储备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经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测协调、动态掌握生产情况。人社部门要加强短缺药品定点储备与医保支付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正常结报。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省内短缺药品承储企业的日常管理,保障药品有效供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证用药安全。价格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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