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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3

发文字号

川安监[2011]1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3

颁发部门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川安监[2011]143号

2011年5月3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规定,省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遵守本办法,在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经登记备案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在我省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已登记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在我省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及其相关工作,须接受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出示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函,不再在市(州)、县(市、区)登记备案。

  第五条 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单位须报送的材料:
  (一)《四川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备案申请书文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机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四)职业卫生及相关行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实验室设备清单1份;
  (五)相关机构有关管理及质量控制程序文件;
  (六)备案承诺书。

  第六条 办理登记备案程序:
  (一)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领取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向省安全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审核并受理登记备案材料;
  (四)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与登记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并通过四川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内容不齐全的;
  (二)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的。

  第八条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获准登记备案后,应严格按有关要求从事相关业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销其备案登记资格:
  (一)有重大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变更的;
  (二)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后,每年7月20日前要向备案部门报送为企业提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统计情况。每年3月10日前向备案部门报上年为企业提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统计情况及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在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活动,需变更技术服务业务范围时,应报批准。
  (二)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充分发挥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支撑的作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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