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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12

发文字号

冀卫办监督函[2016]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12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监督函[2016]24号

2016年4月12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292号)要求,现将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题督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质和证件,各项计划生育(包括母婴保健)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是否规范。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各地行政执法公示、行政裁量权基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群众权益保障和便民服务情况。包括: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中,本地出台的制度和规范,便民服务措施制订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非法谋利等侵犯群众权益问题。
  (四)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督查情况。包括:信访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包括母婴保健)行政执法问题的处理情况,重大案件督查督办的情况。

  二、实施步骤
  (一)自查和清理阶段(2016年4月-5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次活动所确定的主要任务,结合地方实际,认真查找和梳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查和清理工作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认真听取群众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我委报送自查清理情况报告,填写相应统计表格。
  (二)指导和抽查阶段(2016年6月上旬)。专项督查期间,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各地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调研。自查清理阶段结束后,省卫生计生委将进行抽查。
  (三)总结通报阶段(2016年6月中旬)。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地自查和抽查情况,对专项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市卫生计生部门要深入基层帮助开展工作,对辖区各县上报的材料认真把关,特别是对异常数据搞好核实分析。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于6月20日前将专项督查报告及附表上报我委综合监督处。
  (三)被抽查的地方和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赵瑞坤
  联系电话:0311-66165800(传真)
  电子邮箱:hbzhjd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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