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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绩效评价(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11

发文字号

川卫函[2018]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11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绩效评价(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

川卫函[2018]27号

2018年2月11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考核)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8]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准备
  各地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及时将《通知》传达到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好自查准备的基础上共同做好迎接国家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司其职,落实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及时拨付资金;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培训、宣传和考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各项服务补助或购买服务支出标准,并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做好项目服务,注重服务的规范性和服务效果,并保障村卫生室补助资金的落实。

  三、严肃纪律,确保实效
  各地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保证所有档案、资料真实,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在各级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各地各单位要努力完善相关准备工作,及时上报数据、信息,并按要求做好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机构信息公开等工作,实现以考促建、以评促优。同时,要力争突出工作亮点,争取在“加分项”以及亮点工作中充分展现各地工作的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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