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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14

发文字号

琼卫农卫[201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14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琼卫农卫[2014]6号

2014年4月14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为推动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落实,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有关医疗卫生进步指标的通知》(琼卫计[2013]51号)要求,我厅根据功能合理、规模适度、服务规范、健康运行等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实行百分制考评。中心卫生院总分达到80分的,认定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根据地区发展水平进行考评,海口、三亚、琼海、文昌、万宁、陵水、澄迈等市县的一般卫生院考核总分达到70分的,认定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其余中西部市县的一般卫生院考核总分达到60分的,认定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

  各县(市、区)于4月至5月组织自评,6月10日前将自评结果报省卫生厅农卫处,省厅于7月份组织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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