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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15

发文字号

川人社办发[2016]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15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71号

2016年6月15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并于8月31日前将落实执行情况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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