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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学校集体用餐监管事宜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8-25

发文字号

榕市场监管餐服[2015]2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5

颁发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学校集体用餐监管事宜的批复

榕市场监管餐服[2015]248号

2015年8月25日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学校集体用餐监管事宜的请示》(鼓市管[2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采用校外送餐方式的学校食堂,可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通知》(闽食安办[2014]26号)的规定进行监管。

  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定义作出明确解释,即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为学校送餐的单位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类别予以许可。

  三、对无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可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向无资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学校,可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上述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10月1日施行后,请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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