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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24

发文字号

冀卫发[2015]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24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

冀卫发[2015]21号

2015年11月24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逐步提高个人筹资水平、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差距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2016年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10元提高到150元。各地要积极做好新农合筹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在农民群众中的积极影响。各地在筹资过程中要认真补充、完善参合人员的基础数据,详细录入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妥善解决好进城落户农民、农村中小学生等参合(保)问题,杜绝出现重复参合的现象发生,确保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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