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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16

发文字号

冀食药监办函[2018]6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8-16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的通知

冀食药监办函[2018]646号

2018年8月16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双创双服”活动开展,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审批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现就进一步精简不必要的审批材料,消除群众办事难、办事繁等堵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它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行政审批中用于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凡审批机关能通过网络信息共享进行信息审核比对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件。具备与工商部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数据互联共享条件的,直接核验当事人出示的电子营业执照。

  三、行政审批中要求提交复印件的,要通过信息共享、信息复用、扫描拍摄等方式留存办事企业和群众各类证件信息,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复印件;确需提供的,政务服务大厅要提供免费便捷的复印服务。

  四、清理规范同一项目在同一机关、不同审批阶段的申报材料,切实加强申报材料的共享共用。在有关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同一项目在同一机关不同审批阶段不再重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本机关上一阶段核发的许可文件等申报材料。

  五、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利用,服务行政审批,方便群众办事。

  六、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精简规范审批材料,消除群众办事难、办事繁等堵点问题,作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进“双创双服”活动的重要举措,认真扎实开展一次清理、摸排,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抓紧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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