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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26

发文字号

琼卫继委发[201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6

颁发部门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琼卫继委发[2014]1号

2014年3月26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南医学院,海南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处,武警海南总队后勤部卫生处、省边防总队卫生处,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琼卫科教[201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公布如下:

  一、项目评审结果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中医)
  201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通过44项(见附件1)。各项目主办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中医)
  经组织专家对我省2014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申报项目进行网上匿名评审,省继教委办公室研究并公示,确定113个项目为今年第一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中备案项目34个,新增项目79个,见附件1)。同时,将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列为本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按新增项目办理。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所有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投入应不少于工资总额的1%,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率达到85%以上。卫生技术人员要按照从事的专业类别选择相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学习,跨专业参加继教培训按II类学分登记。专业类别分为临床(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技术等。
  (二)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不得任意增删项目授课内容等。
  (三)项目举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卫生计生委“九不准”规定,不准违规接收社会捐赠资助,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规定。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
  (四)项目举办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学员培训费必须纳入项目举办单位单位财务账户,严禁由酒店和单位科室代收,严禁设立小金库。培训地点应优先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不具备条件的,应选择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定点饭店举办。严禁违反规定发放讲课费。
  (五)各项目单位必须在举办项目前30天,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举办项目的申请报告、日程安排表和项目经费预算等书面材料,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下发项目通知后方可组织培训。
  (六)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原则上不予临时增加。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增加的,须提前45天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交《增加项目审批表》、《项目申请书》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待批准并统一编号后按规定举办。
  (七)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当年没有举办的,则自动取消,同时项目举办单位须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拟调整到下一年度举办的,一律视为新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当年无故不举办的,取消项目申报人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八)要严格学分管理,采取ICME管理系统进行学分审验。在省内参加继教项目学习均使用继续医学教育卡进行实时登记。项目举办单位应对学员实行刷卡签到,并于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总结、文字和声像教材、考试试题、学员花名册、日程安排、会场照片、学员培训费的发票复印件及《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见附件2)报送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科教处),经审核后授予学分。
  (九)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强化项目监督和管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对于达不到课时要求随意缩短项目时间的行为,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对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理。
  (十)为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办班质量和学员学习质量,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班每期不得超过250人。

  联系人及电话:林海,6533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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