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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设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17

发文字号

冀卫办医[2016]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0-17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设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医[2016]14号

2016年10月17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PNBUHAZ3PM7YYMLUDNG/)下载。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我省的医学影像中心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明确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不得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下放)。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设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鼓励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鼓励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三、加强质量控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服务监管,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间检查结果互认。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由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绿色通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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