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7]224号
2017年12月2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着力推动《“健康青海2030”行动计划》,促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和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稳步提升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紧紧围绕办好人民满意的医学教育,推进健康青海建设。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立足省情实际,创新体制机制,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医学人才培养制度,完善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为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健康青海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逐步完善,以“5+3”(5年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和中藏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建立。儿科、精神、全科等紧缺人才培养得到加强,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康复治疗、医学技术等专业人才培养协调发展,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对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到2030年,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环境更加完善,标准化、规范化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健全,对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医学人才队伍基本满足健康青海建设需要。
三、主要措施
(一)合理布局学科专业,着力提升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1.优化学科专业布局结构。以临床医学专业和中藏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为重点,加大社会急需和紧缺的卫生人才培养力度,针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儿科、精神科、妇幼保健等专科医生短缺的实际,探索设立临床医学儿科培养方向、精神医学培养方向和妇幼保健医学、健康管理等专业,统筹发展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康复治疗、医学技术等专业,促进形成各专业人才培养的协调发展。(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青海大学负责)
2.提升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层次。严格医学教育准入条件,无附属医院的高校不得新办医药学类教育。无医药学类本科专业的高校不得申请医学类硕博士授权点。新建高职学校不得开办临床医学专业。非医药卫生类高职学校不得设立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护理类、医学技术类专业。无全日制医学类专业不得开办相应的成人教育。到2020年,逐步停止中职层次的农村医学、中医专业招生,并根据行业需求,逐渐控制医药卫生类高职(专科)临床医学招生规模,重点为农牧区培养助理全科医生。积极开展中藏医学类高职层次人才培养,大力发展高职护理专业教育,推进妇幼护理、老年护理、康复护理等专业学科建设,完善专科教育与本科学历教育相互衔接的机制。稳步发展医学类本科教育,增加医学类本科专业优秀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名额,优化医学学位授权学科布点建设,积极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政府、青海大学负责)
(二)促进医学人才供给与需求有效衔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
3.建立医学人才的供需基本平衡机制。根据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妇产科、精神科、病理、老年医学、公共卫生、护理、助产、康复、心理健康等紧缺人才培养。省卫生计生委定期制定和发布卫生人才需求规划,省教育厅和医学院校要根据人才需求,按照按需招生、以用定招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建立完善招生、人才培养与就业的联动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青海大学负责)
4.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根据《青海省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进一步加强面向全体医学生的全科医学教育,继续实施免费订单定向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培养,将全科医学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综合实施。加大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养和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探索建立助理全科医生(3+2)培养与医学学士学位授予相互衔接的培养机制,将订单定向本科医学毕业生全部纳入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并探索实行“县管乡用”的用人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青海大学、各医疗机构负责)
5.加强中藏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加大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藏西医结合等基层实用与适用的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深化传承与创新并举的中藏医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中藏医药专业结构,增加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教学内容,设立相应专业培养方向,探索中藏医药教育与健康服务业的深度融合,构建服务生命全周期的中藏医药学科专业体系。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中藏医药师传承教育,以医学院校、省中医院、省藏医院为引领,以各市州中藏医院为补充,开展师承导师、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和培养,建立名老中藏医药专
家、教学名师为核心的教师团队和名老中藏医工作室,实施中藏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探索建立临床医学专业学生选修中藏医学制度,构建医教协同育人机制。建立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鼓励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攻读中医专业学位,鼓励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政府、青海大学、各医疗机构负责)
(三)深化医学院校教育改革,强化医学人才能力培养。
6.提高生源质量。鼓励医学院校面向普通高中开设医学类专题讲座,加大招生宣传力度,吸引优质生源报考医学专业。积极争取部属高校医学类专业扩大在我省的招生规模。我省医学院校扩大本省生源的招生比例。将高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向医学类学生倾斜,以吸引更多优秀生源报考医学专业,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保证优质医学人才供给。(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青海大学负责)
7.深入开展医学类本科教育改革。创新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全面实施以能力为导向、以整合医学为特征的医学教育综合改革,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德培养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推动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引导全体医学生将预防疾病、接触病痛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作为自己的职业责任。统筹优化通识教育、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推动基础与临床融合、临床医学教育与预防医学教育融合,加强面向全体医学生的全科医学教育,规范临床实习管理,提升医学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积极探索开展基于器官、系统的整合式教学和基于
问题的小组讨论式教学。推进信息技术与医学教育的深度融合,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教学案例共享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医学教育教师发展示范中心,对新任职教师(含临床带教教师)全部实施岗前培训。(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青海大学负责)
8.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积极扩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推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在招生、教学、毕业等环节注重医学职业素质、临床科研思维、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察和培养。推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双向并轨进程,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全部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严格按照培训要求进行轮转。统筹优化培养内容与时间,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授予要求的住院医师,经个人申请,通过同等学历考试,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青海大学负责)
9.加强医学院校及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58号),规划启动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扩大教学规模,为基层培养实用型人才。加大经费投入,加快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促进临床实践教学和培训水平不断提高。积极推进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建设国家级临床教学示范中心,青海大学要把强化附属医院教学功能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明确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的主体职责,将教学作为附属医院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要把医学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使命,处理好医疗、教学和科研之间的关系,健全教学组织管理机构,加大教学投入,围绕人才培养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加强临床学科建设,落实教育教学任务。(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青海大学负责)
(四)建立健全毕业后教育制度,培养合格临床医师。
10.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探索建立住院医师准入制度,并作为卫生计生临床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以上职称必备条件。(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医疗机构、青海大学负责)
11.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根据需求和医疗机构的临床教学条件,适时增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扩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人数。加强临床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健全教学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参加医学院校教师资格的相关培训与考试,并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开展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必须持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住培师资培训合格证、高年资主治医师三年及以上职称任职资格证四证上岗。(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医疗机构、青海大学负责)
12.建设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根据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在青海省人民医院和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专科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学位点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青海大学负责)
(五)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提升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13.强化全员医学继续教育,创新继续教育方式。以岗位职责为前提,以个人实际素质能力为依据,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托省级和国家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面向各类卫生人员开展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医学院校资源优势,创新医学继续教育模式及管理方法,将传统教育培训方式与网络、数字化学习相结合,加快课件、教材开发,设计网络化的电子学习与培训体系。(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青海大学负责)
14.加强医学继续教育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集成各类优势资源,探索完善多元筹资机制,构建专业覆盖广泛、区域布局合理、满足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需求的继续教育基地网络,使医学院校成为医学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加强教学骨干人才培养,鼓励优秀临床医生承担继续医学教育,支持在职人员提升学历层次,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全科医学师资队伍。(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各医疗机构、青海大学负责)
(六)创新医学教育体制机制,加强医教协同管理。
15.强化医学教育统筹管理。进一步加强医学教育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完善医学人才招生、培养与使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青海省医学会、青海省医师协会、青海省医学教育分会等行业学(协)会的作用,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等形式统筹开展医学教育改革研究、医学学科设置论证、医学人才培养规划、医学人才培养标准修订、医学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实现医学教育协调发展。(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6.深化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青海大学作为管理的主体,要遵循医学教育规律,进一步完善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之间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医学院与附属医院之间在协同育人方面的关系,保障医学教育的完整性,促进医教协同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医学教育的组织领导,按照实际需要,在现有领导职数限额内,配备常务副校长或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副校长分管医学教育或兼任医学院院长。强化医学院职能,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医学教育的统筹管理,承担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国际交流等职
能。(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青海大学负责)
(七)完善人才使用激励政策,优化医学人才执业环境。
17.提升医疗卫生行业职业吸引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体现医务人员专业技术劳务价值,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高风险职业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以核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总量为基数,在岗位设置中适当增加临床一线比例,特别向全科、儿科、精神科、妇产科、公共卫生等紧缺专业倾斜,鼓励各地制定出台吸引医学生在青服务的政策措施,扩大医学生的就业面。(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医疗机构负责)
18.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科学化、社会化评价机制。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逐步完善医疗卫生行业人才评价机制,分层分类完善临床、公共卫生、护理、康复、医学技术等各类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医疗机构负责)
19.拓宽基层卫生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积极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审制度。在基层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累计工作15年以上的卫生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一定倾斜。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岗位比例。(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医疗机构负责)
20.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根据《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施细则》《青海省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取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由医院采取考察方式予以公开招聘。对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和全科专业技术人才,可在基层卫生计生人员配备总量内考察聘用。(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各医疗机构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医教协同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措施。建立教育、卫生计生、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多部门协同机制,统筹医学教育改革发展,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要进一步加强医学教育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大学负责)
(二)保障经费投入。积极发挥省财政资金投入的保障作用,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根据财力、物价变动水平、培养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医学类专业生均定额拨款标准,适时调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配套资金标准,探索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机制。加大继续医学教育投入,提高医学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完善对贫困家庭医学生的资助政策。积极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出资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多元化、可持续的医学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医疗机构、青海大学负责)
(三)强化追踪监测。根据各地医疗卫生发展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建立健全追踪监测机制,实施常态化、经常化的督导考核机制,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将人才培养工作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医学职业教育质量评估与认证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