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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3

发文字号

辽医保明电〔202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3

颁发部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 号)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落实。凡是发生疫情的市,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 “两个确保”

  (一)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1.临时性扩大医保支付范围。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以下简称为确诊患者),使用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按甲类临时性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临时性取消针对确诊患者的支付限制(依据《诊疗方案》临时扩大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参见附件1和2)。

  2.实施综合保障。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3.优化异地就医结算服务。(1)优化备案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异地就医的疑似(按《诊疗方案》确认并接受隔离治疗)及确诊患者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引导患者在首诊地诊疗,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患者住院后补充办理备案的,不因备案时间影响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做好手工报销服务。未办理备案的疑似及确诊患者,可在治疗完成后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3)提高临时异地就医报销待遇。疑似患者按原医保支付范围报销,确诊患者按临时性扩大医保支付范围报销,支付比例及起付线均执行参保地的本地政策,不执行异地转外或临时异地就医支付比例调减和起付线调增规定。

  因临时性调整医保结算政策导致的与医保经办信息系统结算差额部分,要通过手工结算方式补齐。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升级信息系统方式实现对医疗机构按临时调整后的政策直接结算。

  (二)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对收治确诊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可临时提高预付周转金额度,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对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按项目支付,对医疗机构开展医保费用总额控制管理的统筹地区,确诊患者的医保基金支出额度不计入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指标,对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与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全力保障相关药品供应

  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建立《诊疗方案》覆盖药品的集中采购绿色通道,对未在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挂网的救治急需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可随时申请挂网。未挂网期间,医院因救治危重症确诊患者急需相关药品的,可先行网下采购相关急需药品,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医疗保障局补办备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监测相关治疗药品价格和供应保障情况,做好稳价保供工作。鼓励医疗机构针对确诊患者临时适当下调部分价格昂贵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各市医疗保障局自1月31日起每周五中午前要向省医疗保障局报送本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省医疗保障局汇总后将及时上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临时政策终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各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报告。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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