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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冀卫办妇幼函〔2020〕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北省
现行有效
2020-01-14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各市(含辛集、定州)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机构管理,完善服务网络,规范技术服务,促进技术应用,现结合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质控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产前诊断、产前筛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定期对辖区开展产前诊断及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估工作。2020年我省将对所有产前诊断机构进行复核,对不符合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机构取消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质,对存在管理和技术规范问题的要进行认真整改。各市也要在年底前完成对产前筛查机构的复核,省卫生健康委将对复核机构进行抽检。产前筛查机构按照要求,定期开展院内质控,同时接受有合作关系的产前诊断机构及同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质量控制与评估,产前诊断机构要在机构规范运行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单位的业务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做好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从事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在编人员,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从事产前筛查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产前筛查技术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证明。同时已取得资质的产前诊断机构和产前筛查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见附件)的相关规定,完善科室设置,规范房屋设计,按照要求配备设备和人员,不断满足相应工作量的要求。
三、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机构要明确并严格履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相应工作联系。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备的合作转诊机制,确保筛查阳性病例在知情选择的前提下及时得到必要的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机构同时要做好宣教工作,根据孕妇实际情况,帮助其选择正确的产前筛查方式。对筛查发现的高风险孕妇进行跟踪随访,督促落实后续诊断、治疗,并做好随访记录。产前诊断机构要管理好已签订协议的产前筛查机构,做好产前筛查机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落实筛查病例的后续诊断及其管理工作。
产前筛查机构和产前诊断机构对在本机构进行筛查或诊断的孕妇建立信息档案,档案资料按要求保存,同时产前筛查机构、产前诊断机构要加强产前筛查数据、产前诊断数据信息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做好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为工作规范开展提供依据。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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