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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关于修改进口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和标签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07-03-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法律行政法规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3-15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关于修改进口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和标签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的公告


  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和《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要求,现将修改进口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中药、天然药物按24号令修改说明书的申报资料要求:
  1.申请表

  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2.申请选项

  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其他:按局令24号修改说明书。

  3.申报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①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原获批准说明书复印件
  ③原批准执行的药品标准复印件
  ④其他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证明性文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及电子文本,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二、进口中药、天然药物按24号令修改标签的申报资料要求:
  1.申请表

  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2.申请选项

  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其他:按局令24号修改标签。

  3.申报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①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获批准说明书复印件
  ③原获批准的标签复印件
  ④其他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证明性文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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