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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冀卫规[2019]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北省
尚未生效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规[2019]5号
2019年12月2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对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审批进行规范简化,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生育登记
(一)适用对象。育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适用生育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登记:
1.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含收养)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夫妻双方已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含收养),但有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按夫妻现存子女数计算,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有一个子女(含收养),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5.其他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的。
登记办理。应当在怀孕后及时办理生育登记。2016年1月1日以后已生育而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补办。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三)登记机构。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生育登记。
(四)登记方式。提倡首选使用“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或下载“孕健康·计生河北”APP手机客户端自助办理,网上打印生育登记凭证,即《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或《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式样见附件1);也可以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现场签发《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或者《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育龄夫妻也可委托村级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第一(二)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由各市自行印制。
(五)应提交的证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生育服务卡办理承诺书》(式样)(以下简称《生育承诺书》,详见附件2)。
(六)注销。办理生育登记后终止妊娠的,应及时通过原登记机构、“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或“孕健康·计生河北”APP手机客户端办理注销手续;终止妊娠后又怀孕的需要重新办理生育登记。
二、再生育审批
(一)适用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符合《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三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受理及审批机关。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个人申请资料受理、资格初审、信息录入,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资料审核、生育审批和《生育证》(式样附后)签发。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再生育审批不得收取费用。
(三)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1.符合《条例》第十九条“(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服务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的,应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已生育子女(或收养)的户籍登记卡、《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县级(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2.符合《条例》第十九条“(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条件的,应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已生育子女(含收养)的户籍登记卡、《申请审批表》;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再婚夫妻无法提交再婚前子女生育登记卡或户籍登记卡的,可以在《申请审批表》承诺内容中对再婚前生育子女(含收养)情况进行承诺。
按规定提交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应为原件。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交原件而提交复印件的,由原件保存或持有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公章。经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有关证件应及时退还当事人保存,复印件存档。
(四)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通过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便民服务中心,也可通过“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或者“孕健康·计生河北”APP手机客户端提交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2.乡级审查。
(1)现场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受理再生育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即时采集录入申请人信息,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查意见填入《申请审批表》,受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通过“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提交至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原件及时报送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受理人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网上审查。申请人网上申请再生育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齐全、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短信通知申请人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原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审核无误的,乡级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级。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短信告知申请人应补充材料和1个月的补充时限;逾期未完成材料补充的,申请人需重新申请办理。
3.县级审批。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便民服务中心报送的再生育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将审批意见填入《申请审批表》,由审批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签发《生育证》(式样见附件4),《生育证》存根拍照上传至“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并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或需要更换的,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及1个月的补充时限,同时将信息反馈乡级并退回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由乡级重新提交;逾期未完成材料补充的,申请人须重新申请办理;不予批准的,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理由并反馈乡级;批准的,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将再生育名单及理由予以公开。
审核审批期限不包括按规定组织病残儿鉴定的时间和申请人补充或更换材料的时间。
再生育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再生育审批小组。
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再生育审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故意拖延审批、刁难申请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五)生育证件签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便民服务中心收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发的《生育证》后,应在十日内送达申请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申请人意愿,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
(六)生育证件和审批档案管理。
1.《生育证》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式样,各市自行印制。
2.持《生育证》生育子女死亡的,凭子女死亡证明并经原发证机关认定,可重新发给《生育证》,原《生育证》予以收回、作废。
3.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分年度或按审批时间建立和保管再生育审批档案、资料:
(1)《申请审批表》和有关原始材料;
(2)《生育证》存根;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病残儿童鉴定名单及相关材料。
再生育审批档案的书写、装订、保管及其他事项,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失信人员管理
申请人在办理生育登记、生育审批时,因故意提供虚假证件、材料或者因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造成错误办理生育证件的,将对其纳入失信人员管理,注销其办理的相关证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失信申报。失信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因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证件、材料或者因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造成错误办理生育证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注销证件的同时,通过失信上报系统将失信人员的失信行为及相关佐证材料上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二)失信信息审核与公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自收到上报的失信人员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审核完毕,确属申请人失信的,将失信人员名单、失信时间、失信事项在“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或相关服务平台公示;不确定申请人失信的,退回补充或者撤销。
四、其他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3年9月22日印发的《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2005年3月15日印发的《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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