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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修改《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28

发文字号

冀卫办法制[201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28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修改《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通知

冀卫办法制[2014]2号

2014年9月28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经研究,现就原省卫生厅有关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河北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冀卫规[2013]2号)中,第十条第二项内容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将原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使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相关申请表格及现场审核表的通知》(冀卫办监督函[2013]67号)中,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所附材料第2项内容,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申请表提供材料第2项内容修改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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