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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5
川市监发〔2020〕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川省
现行有效
2020-01-25
四川省卫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决策部署,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经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监管相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食安办、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基层组织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将群体性聚餐监管作为落实各级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力措施抓紧抓实,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政治担当,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力展开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管控工作。各地各级党员干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聚会、聚餐活动。
二、切实强化风险防控
广大人民群众、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组织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不得组织、承办群体性聚餐。要切实加强村(社区)群体性聚餐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乡厨及专业加工团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要坚决防范从疫情严重地方归来人员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聚餐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群体性聚餐管控,严防疫情扩散。
三、切实畅通举报渠道
要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快速处置违反上述规定的投诉举报信息,对举报违规开展群体性聚餐或者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要迅速核查,依法处理。开展卫生防疫、野生动物保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普法教育和宣传,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最大限度降低疫情扩散风险,最大程度控制疫情蔓延。各地要在地方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布,增强人民群体和社会各界集体防范意识。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责任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商务厅
20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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