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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北京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13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7]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13

颁发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将北京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7]70号

2017年12月13日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字[2016]35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文件精神,确定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梨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等833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自2018年1月1日起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服务协议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服务协议约定,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主动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有效、安全、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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